(合同编号: -购销- )
甲方和乙方作为相互独立的经济组织,对本合同(包含《经销商交易基本合同条款》)进行了充
分的研讨,并基于各自的独立判断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件。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予以确认。
甲 方: 郑州联同创金属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11号天荣建材港c62-8号 法定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突然建材港c62-8 经营地址:
签 名: (盖章) 签 名: (盖章)
职 务:总经理 职 务:
签名日: 年 月 日 签名日: 年 月 日
■ 合同期间: 2016 年 月 日 ~ 2017年3月31日
■ 销售责任地区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确授权,乙方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以下“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 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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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销商交易基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1 鉴于甲方拟向乙方销售本合同首页“产品清单”所记载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乙方愿意以销售
为目的购买产品,为确定由此而产生的双方之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个别合同
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的产品销售应当通过签署个别合同(以下简称“个别合同”)的方式
进行。个别合同中应当载明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单价、数量、支
付方式、支付预定日等具体条件。
2.2 如因交易需要,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订货单和订货确认单的方式代替签署个别合同进行交易。在此
情况下,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订货单,甲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订货确认单的方式予以确认。
订货单和订货确认单中应当载明前款所列的个别合同中所应当载明的事项,但有关交付预定日的
记载属于双方预定的大致日期,对甲方没有约束力。
2.3 当个别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有矛盾时,优先适用本合同的约定。当订货单记载的事项与订货确认
单有矛盾时,以订货确认单的记载事项为准。
第三条 交付及验收
3.1 甲方在完成所定的出货检查并收到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在约定的交付预定日在甲方的仓库
向乙方交付符合个别合同或相关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约定的产品。乙方签收相关产品时,甲方产
品交付完毕,同时产品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经甲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产品运至甲方的仓库之外的其他地点向乙方交付产品,
但全部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事先全额支付给甲方。如采用此种方式交付,产品的风险责任自甲方
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如有)时转移至乙方。
3.3 乙方认可:如乙方在订货单发出之日起60日内,对甲方交付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未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订货单上的全部产品。
3.4 乙方应当在签收产品时对产品的数量进行核实和确认。如发现产品数量与约定不符,应当在签收
时声明,否则视为乙方认可产品的数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乙方在签收产品后,应当及时对产品规
格、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与约定的规格、质量不符,则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书面通知应当在甲方交付日起10日内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对产品的
规格、质量没有异议。
3.5 如果乙方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数量与约定不符时,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收回过多的产品
或交付不足的产品给乙方。 如果乙方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规格、质量不符的产品时,应当及时
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进行检查确认。如果确认相关产品确实存在规格、质量不符的问题,甲方应当
向乙方提供同等规格或质量的替代产品。替代产品的交付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期限
4.1 甲乙双方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交易。
4.2 在乙方提供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具有法定权限的代表人签署《有关付款条件
的补充协议书》另行约定产品价款的支付方式。连带保证人应对乙方全部应支付的金额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3 除要求提供连带保证人之外,甲方根据交易情况有权另行要求乙方补充提供下列的一种或数种担
保方式:
4.3.1 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
4.3.2 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不低于其应支付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
4.3.3 其他甲方要求的担保方式。
4.4 在乙方被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破产等时,或者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本
合同时,不论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间是否届满,乙方应立即就其根据本合同、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
订货确认单对甲方负有的债务向甲方进行全部清偿。
4.5 如果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不论约定的支付日期如何,甲方随时可以将该债务与甲方根据本合同
或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对乙方拥有的债权以同等的金额进行抵消。
4.6 在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产品价款前,甲方保留其向乙方交付的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有关风险责任仍
根据本合同第3.1条和3.2条的约定承担)。如果乙方未能向甲方足额支付产品价款,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将全部产品立即返还给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保证
5.1 从甲方产品交付日起12个月内,如发现产品有依据本合同第3.4条规定验收所难以发现的设计或制
造方面的瑕疵(以下简称“瑕疵”)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附有相应证据文件的书面索赔要求。
甲方应当对相关产品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该瑕疵是否属于乙方经依本合同验收仍难以发现的瑕疵进
行确认。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所提出的产品瑕疵属于本款所约定的情形,则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承
担下列责任中的一种:
5.1.1 无偿修理有瑕疵的产品;或
5.1.2 向乙方无偿提供与瑕疵产品同等数量的替代产品。
5.2 如相关产品瑕疵系由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所造成,则甲方无需依照前款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5.2.1 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述方法以及其他甲方的指示使用产品;
5.2.2 由于产品与不适当的或有瑕疵的设备、机器、零部件相连接或组合而发生的瑕疵;
5.2.3 在不适当的环境下保管产品;
5.2.4 乙方在产品上装配或更换了非甲方提供或未得到甲方认可的零部件;
5.2.5 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所造成的产品瑕疵。
5.3 除本合同或个别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对产品瑕疵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6.1 对于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甲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 乙方在发现发生产品事故或有发生产品事故的可能性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签订后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产品供其自行使用或由第三方在本
合同首页所记载的所在销售地区内销售;
7.1.2 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相关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
认单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7.1.3 甲方按照个别合同向乙方交付产品;
7.1.4 甲方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7.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所约定的支付预定日向甲方支付产
品价款;
7.1.6 甲方应当根据国家税法开具发票;
7.1.7 除国家法律规定、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约定的义务外,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7.2 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 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披露其企业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股东名单等工商公示信息以及上一年度企业年
报等企业公示信息)。若因乙方未尽前述披露义务,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一切折扣及其
他优惠待遇、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7.2.2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销售责任地区内积极的销售产品,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确
授权,乙方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若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产品销售到销售责任地区以外
的区域内,或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一切折扣及其它优惠待遇、
解除本合同,并依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3 乙方不得对《经销商证书》进行复制、转让、租借、伪造及篡改,只可用于其销售店铺内的
悬挂公示;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或甲方提出要求时,立即自行承担费用将该《经销商证书》
返还给甲方。
7.2.4 乙方承诺其销售产品的售价不低于产品的购入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一切折扣
及其他优惠待遇、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2.5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产品价款;
7.2.6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销甲方产品,可以请求甲方无偿提供产品样品或样品板供
乙方使用。如甲方同意提供产品样品或样品板,乙方应予以适当的维护和保管,并且在甲方
提出要求时立即根据甲方要求返还或废弃产品样品或样品板。其中,如果予以废弃,则乙方
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证明照片。有关产品样品或样品板在乙方使用期间仍归甲方
所有,如产品样品或样品板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丢失或毁损(不论全部还是部分),应立即
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产品样品或样品板价格的两倍的金额作为赔偿。
7.2.7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应明确表示自己的公司名称以明示乙方与甲方是相互独立的经
营主体。乙方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发生使第三方或者消费者将乙方的经营与甲方的经营
相误认或混淆的情况。
7.2.8 乙方如发生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的变更或发生资本关系、
财政状况的重大变动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7.2.9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就有关乙方产品的销售额(按每个销售对方的
销售额、按产品类别的销售额等分类统计)、库存情况、市场情况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事项
向甲方提供正确的报告;
7.2.10 对于甲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产品,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7.2.11 乙方在经营和销售甲方产品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乙方未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或销售甲方产品不当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12 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
售后服务手册以及甲方的其他要求,对其销售的甲方产品向购买者提供售后服务;如乙方对
售后服务有任何不明确的事项,应在向甲方进行确认后方可向相关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如
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确有困难,经请求甲方代为提供售后服务并经甲方同意,甲方可以代为提
供售后服务,但应由乙方支付全部相关费用;
7.2.13 乙方应遵照甲方的产品存储和配送要求存放和配送产品;
7.2.14 如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安装、施工等,则应当首先取得相应的
资质。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安装、施工手册及其他甲方的指示,自负责任并自费进行适当
的安装、施工。当乙方对安装、施工有不明白或不明确的事项时,应向甲方就该事项问明后
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指导进行安装或者无相应资质自行施工造成消费
者的损失或被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负法律责任,则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
遭受的名誉损失。
7.2.15 除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外,乙方应确保其取得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其他资质、资格。
7.2.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尽力维护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商标的市场信誉,并
保证不从事任何有损于前述商标市场信誉的行为。
7.2.17 乙方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全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反垄断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乙方应当
避免通过非法的协议或约定等方式,不恰当地限制产品的供应或服务的提供,或不恰当地影
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以及质量等,不论该产品或服务是提供给甲方还是由甲方提供的。
7.2.18 乙方应当全面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
式向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控制的公司、事业单位、团体或其员工、或政党、以及非政府所
有的公司、团体等第三方提供或试图提供任何有价物品或进行任何不正当的支付以及利益,
以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好处。乙方亦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给予或者接受任何礼品、招待
或款待。
7.2.19 乙方应为与甲方合作之最佳共同利益而努力。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来自供
货商、竞争者、客户或者是任何个人等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有关财务或业务上的利益,包含薪
资、费用、红利或其它形式的报酬。如果甲方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可能要求终
止有疑问的行为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纠正已经做出的行为。
7.2.20 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雇用或试图雇用甲方雇员、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赠与
乙方股份等方式使甲方雇员成为乙方股东。
7.2.21 乙方不能在为了影响甲方某个决定的情况下向甲方及其员工赠送礼品、金钱、服务或其他有
价物或利益,也不能为要求甲方员工为其降低返利、折扣等优惠政策标准而向甲方员工赠送
礼品、金钱、服务或其他有价物或利益。同样,乙方也不能接受或向甲方及其员工索要礼品、
金钱、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物或利益。
7.2.22 乙方应保留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的正确、完整的财务记录。如果甲方要
求,乙方应当提供确认其履行本条义务的信息。
第八条 促销及促销活动
8.1 为更好的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甲方有权在选定的范围内开展促销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参与。
8.2 如乙方拟针对甲方产品自行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促销活动
计划、带有甲方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域名的广告和宣传物设计方案等,经甲方确认通过后方
可实施。
第九条 知识产权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乙方在此承认和认可,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
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它所有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所拥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异议,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申请、注
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冲突的任何权利。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任何条款
不得被理解为甲方向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相关知识产权。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指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拥有的商标(包括并
不仅限于“Panasonic”、“National”、“松下”、“松下电工”、“Nais”等)、标签、标志、标语等(以
下简称“商标等”)。如果乙方需要使用商标等,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同意后严格
按照甲方认可的方式使用商标等。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对乙方的授权,乙方在收
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地停止使用商标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店铺招牌、橱窗
广告、宣传材料、名片等上使用商标等的行为。
9.3 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制造和设置含有商标等的店铺招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9.3.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规格和其他指示自行承担费用制作店铺招牌;
9.3.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自行承担费用设置有关店铺招牌并加以妥善维护和管理,且不得任意
变更或拆除;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者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商号名称。
9.3.3 当甲方要求乙方制作或更新新的店铺招牌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按照
甲方的规定或指示自行承担费用制作、更换新的店铺招牌;
9.3.4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撤出或废弃有关店铺招牌,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
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或废弃有关店铺招牌。如乙方未能在十日内拆除或废弃有关店铺招牌,甲方
有权不征得乙方同意自行拆除或废弃有关店铺招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发现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情形时,应当立即
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9.5 乙方在发现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或商标等,或者存在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或商标等的可能时,应
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9.6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或进行任何有可能侵犯知识
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销售、使用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
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产品等行为,特别是不得购买或销售侵犯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商标
等权利的假冒产品。此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制造、销售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产品的
仿制品(即在技术、形状上模仿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产品的产品)。如发生前述情况,
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甲方由此所遭受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的两倍金额的赔偿金。
9.7 乙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或甲方母公司及关联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者泄露本合同、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如乙方被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提供前述信息,则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协
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10.2 对因签署本合同、 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而知悉的属于甲方技术或营业上的任何信息 (以
下简称“秘密信息”),乙方承诺,除非向其法律、财务顾问披露或在法律要求时披露,未经甲方
事先书面同意,不将上述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利用
上述秘密信息、或将该秘密信息使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确保其所有职员亦遵
守上述保守秘密信息的规定。
10.3 如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终止,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销毁甲方依据本合同、个
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而向乙方提供的包含前款所列秘密信息的一切手册、资料及其他
文件、数据(包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据。或当甲方提出要求
时,立即将其返还给甲方。
10.4 本条规定在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出口管理
11.1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政府有关出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
11.2 本条所指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部分或全部,产品的相关设计、制造及使用技术及服务,
以及其他关联产品及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
11.3 乙方不得将产品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化学武器、导弹)以及常规武器的
开发、设计、制造、使用以及储藏等用途。并且不得将产品销售、提供用于上述这些用途。
11.4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乙方都不得向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对象国出口或再出口一切制裁对象
品。
11.5 乙方在发现存在违反本条规定,或有可能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
方进行处理。
11.6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 应承当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 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无论本合同中是否存在与本条相悖的任何规定,甲方都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和/或当时有效的一
切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并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立刻支付所有从甲方订购
的产品的货款,不论该货款是否已经到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足额支付货款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承诺或义
务,即构成违约。甲方即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也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停止发货,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在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或营业政策项下所
能享受的优惠和折扣直至本合同终止,同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刻支付所有从甲方订购的产品的
货款,无论该货款是否已经到期。如果乙方拖欠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每月
1%作为违约金。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2.2 甲方若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可以拒绝购买甲方产品,直至本合同
终止。
12.3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甲方的赔偿金额应以乙方根据相应的个别合同或
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所应支付的产品价款为上限。
12.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或对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不行使
相应的补救措施时,不应视为该当事人其后也放弃要求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及对对
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使该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期限及终止
13.1 除依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将在文首所列的合同期间内持续有效。合同期满后,甲乙
双方应当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13.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3.2.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
13.2.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时;
13.2.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解散、清算、破产或不能偿还债务时;
13.2.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自愿,开始有关破产程序时;
13.2.5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因组织或财政状况的变化或者其他重大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充分或有
效地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或个别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时;
13.3 当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时,除13.2.1所列情形外,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发出记载提前解除合同理由的
书面通知,本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立即解除。
13.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因合同提前终止所享有的其他救济措施。
13.5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有效签订并继续存在的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所设定的权
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政府行为、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闪电、战争、
疫情、恐怖活动或其他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14.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损
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得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但有关金钱债务的履行除外。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免除或降低不可
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并应尽力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
消除后,双方同意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变更、解除等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及/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其他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免除或限制甲方责
任的条款,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16.2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只要向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地
址或本合同当事人届时通知的其他地址发出挂号信,即视为有效且充分的通知。以挂号邮件方式
寄出的通知,以邮寄后7日视为送达。
16.3 以本合同终止后也约束本合同当事人为目的的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条款、知
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出口管理条款等,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16.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另一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
移其根据本合同、个别合同或订货单及订货确认单所拥有的任何权利及承担的任何义务。
16.5 本合同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取代当事人在此之前的全部书面文件、口头合同或同意,
并使其无效。
16.6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7 对本合同及附件、个别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16.8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