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市场保护政策
1、项目保护政策
公司不允许经销商出现跨区域销售行为。但是在出现在本区域内承接到重大工程,例如客户为全国总公司,客户采用统一采购办法,采购的产品安装地点涉及到区域以外地区时,适用以下市场保护条款。
1.1为保护经销商利益、避免经销商之间发生业务冲突,经销商在承接重大工程,涉及到安装地点在其区域以外时,须在接触工程项目的二天内将所跟踪项目填入《经销商项目申报表》在公司报备。公司对该经销商报备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备案,得到允许的回复函后即由该经销商负责跟踪;
1.2在准备安装前需填《经销商跨区域销售申请表》致函公司。公司将通知被跨区域的经销商。跨区域的经销商需向被跨区域的经销商支付厂方供货价格的2%(最低1500元)的售后服务费;
1.3跨区的经销商在安装完成后必须立即撤出当地市场,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过保的有偿服务权利归于被跨区经销商,跨区的经销商不得再以任何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售后服务;
1.4当多家经销商与同一个要求项目保护的业务发生“撞车”时,如果客户是非统一采购方法时,公司不允许经销商有跨区行为。但是允许两地区经销商自己协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