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区域保护
2.1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及市场的稳定发展,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实施经销商区域市场的有关保护措施,希望双方共同监督实施;
2.2凡具备经销商条件、对本区域有市场经验、有操作能力的经销商,经公司考核确认后,可授权成为区域独家总经销商;
2.3 区域独家总经销商享受区域保护,并享受公司的市场推广支持等优惠政策。总经销商的产品经销协议为每年签订壹次;
2.4 在合同所签订的区域经销范围内,总公司不再设立其它经销商或分支机构;
2.5为规范市场,公司所有产品均实行区域编码制,带有各自区域编码的产品必须在本区域内销售,不允许以其他任何渠道进入其他区域销售;
2.6经销商只能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销售,如超出本区域销信,将按市场处罚条例执行;
2.7合同有效期内,经销商不得故意将产品通过公司直供以外的途径进入其区域销售,如违约按市场处罚条例执行;
2.8 经销商可以在合同签订的区域范围内,任意增设下级经销商或直营店和加盟店;
2.9经销商区域范围内所开设的加盟分店,统一由区域总经销商供货;
3.0次年经公司综合考核合格则续签第二年的经销协议。而经公司考核不合格的总经销商,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