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跨区域市场处罚
3.1公司所有纳入区域保护范围的产品,只采用直供经销商的渠道销售,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越区销售,包括经销商之间的窜货销售。如果经销商出现跨区域销售和经销商之间的窜货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经公司查证后,将对窜货方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3.2 .1 经销商出现越区和窜货行为1次,公司将予以书面警告,同时按照所提货物进货价的15%额度,对被侵权区经销商进行经济补偿,款项将在窜货经销商下次提货款中自动扣除,并且此次所销售业绩计入被侵权方。如不接受处罚,直接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商资格;
3.2.2 经销商不直接从厂家提货,出现经销商之间的窜货行为1次,公司将对参与窜货的经销商予以书面警告,同时按照所提货物进货价的15%额度,对参与的经销商进行经济处罚。款项将在经销商下次提货款中自动扣除,并且此次销售业绩取消。如不接受处罚,直接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商资格;
3.3 经销商出现越区或窜货行为2次,公司将取消其经销商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纳入备选经销商名册;
3.4 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及市场的稳定发展,经销商有义务监督市场,并对出现的扰乱市场的行为向公司市场管理部举报。公司保留对严重扰乱我方市场的行为诉诸于法律解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