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价格政策
1、全国统一供货价格
公司对全国经销商实行不分地域的、完全统一的产品供货价格(即标准供货价格),经销商签约成为公司经销商后,有权从公司获取标准供货价格。
2、价格调整保护期
为充分保障广大经销商的利益,公司在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时,15天为价格保护期,在公司下达调价通知函起15天内执行原价格供货,在公司下达调价通知函起第16天执行调价通知函价格。
3 、代办理发货等服务
公司全国统一产品供货价格不包含产品本身价格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公司只代经销商办理发货等服务。所以请经销商在下订单时仔细核对产品本身价格外的物流等其他费,以免带来利润损失。
五、经销商考核
1、对于经销商,自经销协议签订起前三个月作为考核期,以合同所签订的销售量为考核依据,当经销商前三个月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的60%,公司将派遣市场督导为经销商提供销售、管理等支持,如果经销商出现“代而不理”的情况且在公司督促后仍然不作为的经销商,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保留发展新的经销商的权利;
2、对于区域独家总经销商,自总经销协议签订起前三个月作为考核期,以合同所签订的销售量为考核依据,当总经销商前三个月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的60%,公司将派遣市场督导为经销商提供销售、管理等支持,如果经销商无法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将撤销区域保护政策,只能采用项目保护措施。